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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8日 文章作者:张前进 浏览: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安徽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安徽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独立或会同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聚焦国家战略和行业产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高等学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和安徽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基本原则;依托高校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省教育厅将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承担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专项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针和政策,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提供其他配套支持和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认定。

(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省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立项、评审论证、立项建设、实施与管理、验收和评估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符合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国家和安徽区域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重点实验室所在学科一般应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属于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可放宽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

(三)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行列或较高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备一定的优势,特色鲜明。承担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四)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研究团队人数的1/3及以上。

(五)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并相对集中。

(六)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开展前期培育并运行良好,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良好的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和基础。有稳定、团结、管理能力较强的管理队伍、技术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大中型企业联合申报共建重点实验室,投入机制、组织运行模式由合作各方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问题由合作双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议约定。

第十条 高等学校组织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推荐意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立项。

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本科生、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地方经济建设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获得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和其他重大调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经依托高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发展规划、人事管理、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研究生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外事管理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兼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高校遴选和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依托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对连续半年不在岗且无法履行实验室主任职责的,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本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专家学者担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79人,来自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一位委员至多同时担任3个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20人,流动人员包括依托单位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由依托高校统筹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鼓励依托单位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依托单位应根据相关财政经费使用规定,加强重点实验室经费的预算及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本科生、研究生进入重点实验室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应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行。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好重点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章处置各类废弃物,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申请验收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建议,逾期未申请验收,将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学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相关人员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本重点实验室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计划任务内容和《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总结报告》,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完成计划建设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4个档次。

第二十九条 建设期满,对验收达到“优秀”或“通过”的重点实验室,正式挂牌运行。省教育厅对验收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通过增加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指标等形式给予奖补支持;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重点实验室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挂牌运行;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考核,直接验收为“优秀”:

(一)建设期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及相应层次的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重点实验室依托的学科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科评估中评为A-及以上。

(三)核心固定成员获得与本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和重大项目。

(四)固定成员以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对应的研究方向获得国家三大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或在国际顶级期刊《nature》《science》《cell》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在正式挂牌运行后,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布,依托单位应根据年度报告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应在次年5月前报省教育厅备案,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和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省教育厅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开放运行满3年的重点实验室应申请参加评估。省教育厅在评估工作启动前,确定当年评估对象名单并提前通知。

第三十三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近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省教育厅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限期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省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在项目、经费上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未通过”、整改后检查仍未通过、不按期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序列,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重新组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Anhui Education Department(依托单位英文名)”。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科〔20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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